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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容闳幼儿园口号汇编60句

日期:2022年10月01日 分类:励志名言

浅析珠海容闳国际幼稚园园林景观设计的论文

关键词:园林景观设计论文发表,发表园林绿化论文,园林建筑设计论文投稿

摘 要:通过研究珠海容闳国际幼稚园的园林景观设计特点,探讨了幼儿园的园林景观设计要点,借以对同类型幼儿园的园林景观设计提供借鉴意义。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不但对自身居住环境的园林景观有所要求,而且更重视下一代的主要生活环境——幼儿园的园林景观设计[1]。幼儿园除重视配套设施外,开始追求有利于幼儿心理与生理健康的户外环境设计,环境的力量对幼儿的身心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因此,幼儿园的园林景观设计在幼儿的生长环境中尤为重要[2]。

1 对幼儿园景观设计的思考

幼儿园主要是2-7岁幼儿的校园,是幼儿进入校园生活的启蒙,其教育与环境的质量直接影响幼儿之后的成长。当今社会中,部分幼儿园的配备设施简陋、环境景观空间小、质量欠佳、幼儿接触大自然的机会欠少,幼儿的活动和学习空间停留在室内,幼儿活泼的天性缺少了与大自然的融和。当今幼儿家长们都希望自己的孩子不是被关在教室里看电视,而是能在公园里轻松上课,在自然中快乐学习,让它们充分感受自然的神奇与美好,同时也希望他们能像在家一样备受呵护与关怀,轻松而快乐。

2 珠海容闳国际幼稚园项目概况

珠海容闳国际幼稚园,位于珠海市,占地约25 000 m2,建筑面积16 000 m2,园林及户外活动场12 000 m2。建筑风格为宁静、典雅的古典欧式风格,幼儿园的设计由香港著名设计大师高文安、新加坡博绿地安设计,园中建筑材料和用具全部由国外进口,有近13个国家的孩子在此就学。幼儿园主张“给孩子一个快乐童年”的教育理念,营造“民主平等开放自由”的教育生态环境,倡导“关注个体、尊重差异,培养性格”。同时,致力于成就容闳宝宝三大特质:健康快乐、富有创意、国际视野。宗旨于让孩子的笑声传得更远,让孩子的思维变得奇妙,让孩子的视野越过国界。幼儿园更注重生态景观环境与孩子们学习生活的空间相融合,坚信环境的力量对孩子身心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幼儿教育机构的先锋模范。

3 珠海容闳国际幼稚园景观设计特点

珠海容闳国际幼稚园景观设计充分结合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展开国际视野,选择本土特色植物,设计出充满特色的幼儿景观空间,其设计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3.1 安全性

珠海容闳国际幼稚园园林景观设计处处体现出安全性特点,这正是幼儿园园林景观设计的重中之中。幼儿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环境的安全性是对幼儿人身安全的'基本保障。而容闳国际幼稚园的安全性在整个园林景观中随处可见。 首先,从植物上来说,植物品种采用无毒、无刺、无害、无气味的本土植物,植物空间上营造出通透的林下活动空间,让孩子的活动能在教师和家长的视线范围内,避免景观盲区的出现。如宽阔的草地活动区,高大挺拔的棕榈植物群,树下成片铺设开阔草地,让孩子尽情在林荫下的开阔草地上嬉戏; 其次,从景观铺装上来说,采用彩色塑胶地面,幼儿在户外嬉戏玩耍,摔倒了也不会摔伤。而沙池内的沙种为无粉尘的天然海沙,幼儿们娇嫩的皮肤,接触柔软细腻的天然海沙,不会有刺激感。活动场地中设置无障碍设施,能有效预防幼儿在场地内摔伤。 再者,从景观构筑物上来说,设置幼儿防护设施,如攀爬墙下设计防摔胶垫,戏水池内严格控制为浅水,避免幼儿在玩耍过程中造成伤亡事故。而标识标牌的设计,时时提醒幼儿注意安全。 最后,从景观尺度上来说,景观的每一处细节都采用符合人机工程学的幼儿尺寸,从幼儿的角度出发,设计最舒适的幼儿活动空间和休息设施。如景观坐凳、台阶、游乐设施都从2-7岁的幼儿角度出发,进行不同尺度的设计等。

3.2 童趣性

充满童趣是珠海容闳国际幼稚园园林景观的独特特点,在此学习的幼儿们仿佛置身于一个充满童趣和美好的童话王国。如“柳条农庄”“瀑布溪流”“森林木屋”“水道沙滩”“石头城堡”景观空间,让幼儿们仿佛走进了童话王国。这些景观空间不仅仅只是观赏的空间,还可以让幼儿参与其中,在农庄里浇花、在溪流里抓蝌蚪、在森林木屋里制作工具、在沙滩中寻宝和堆砌城堡等,充分开发幼儿们的想象空间和挖掘他们的动手能力。对幼儿而言,一个只具有观赏功能的园林,会很快失去它的魅力,而只有将幼儿们的生活与活动参与到园林中,可以与幼儿互动,这将是一个魅力无穷,生机勃勃的园林空间。而珠海容闳国际幼稚园正是这样一所充满生机的幼儿园——城堡、蘑菇亭、草莓屋、沙坑、水池、草地、游乐设施等,每一处充满童话色彩的景观,都能让幼儿在这里充分发挥他们的好奇心与想象力,每一处都能成为他们创作的源泉,给他们营造一个充满童话和创造力的童年。

3.3 艺术性—让幼儿在艺术天堂中耳濡目染

新中式园林景观设计手法浅析的论文

摘要:城市发展带来了更多的人文景观,也使得城市中的人文景观建设呈现更多样化发展的趋势。伴随着人们居住品质要求的提高,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式园林景观进入到了城市的建设当中,这些结合了西方设计理念的新中式园林为人民的生活增添了更多的韵味。本文将通过对这种新型中式园林景观的设计要素进行归纳,探讨新中式园林景观设计中的亮点。

关键词:新中式;园林景观;设计手法;实施策略

在现代化的城市建设中,不仅对城市的建筑质量,同时对城市的景观规划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现了人类在满足的基本的物质条件后对于精神层次的追求,为此城市的发展中不断涌现出造型各异的园林景观,这些景观集合了居民的需求也呈现出设计师的设计理念,中式园林景观在经历了传承和创新后再次成为了主流的设计方案。

1关于新中式园林景观的概述

现阶段是传统中式园林景观与创新的时尚元素相结合的初级阶段,随处可见的中式园林景观设计中包含了很多现代化的时尚内容,更有些大胆的创意将西方的设计理念和特色元素融入到了中式园林景观设计中,呈现出更加特别的韵味。中国传统的园林景观中以中国文化为背景,主旋律中体现了儒雅大方、细致内敛、别具匠心的特点,而现代化的时尚元素中,则充满奔放热烈抽象的内容,可以说与传统的中式园林景观元素相互冲突,但是当2种冲突的元素被设计师充分利用后,呈现出了更加鲜明而独具特色的效果,这就是新中式园林景观所展现的魅力,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

2新中式园林景观设计中的常用元素

第一元素就是色彩。色彩的搭配是艺术呈现时的重要元素,在中国建筑中从古至今都对用色有着特别的讲究,色彩在我国传统的建筑设计中,不仅仅是美观的呈现者,还是阶级地位的象征。因此在传统建筑文化中的用色十分讲究,对于色彩的搭配也由于阶级地位的不同呈现出多样性特点。总体来讲这些园林景观的色彩搭配以色彩鲜明为主。尤其是阶级地位较高的皇亲贵族,使用的颜色都是十分鲜明的红色或者黄色,而普通民宅则以十分质朴低调的颜色为主。另外在中国的民族文化中琉璃是一种建筑中色彩独树一帜的建筑材料,受到了建筑设计师的喜爱,位居其次的是象牙白和黑色,以其独特的质感成为很多园林设计中不可缺少的颜色。还有一种重要的颜色就是国槐绿色,在这种颜色的衬托下,整体颜色将呈现出大气沉稳的基调。随着近年来人们对自然的追求,原木色也逐渐成为潮流色彩,被广泛地应用于园林景观的设计方案中。第二个元素是园林景观的形式。传统的园林景观给予人们视觉上的印象十分深刻,现代化的新中式园林景观设计将人们印象中的传统景观形象再次呈现给大家,能够十分清晰地辨识出其中包含的中国风。另外从整体布局上可以看到更加清晰的庭院布局,呈现一种逐渐过渡的形式,再加上建筑特点上突出传统中国建筑元素的琉璃瓦片等,将色彩和结构的构建达到一个十分完美的结合。

3应用于新中式园林景观的.设计实施策略

3.1花木配置实施策略

绿植作为新中式园林景观不可或缺的元素自然成为了设计中的重头戏,通过绿植的巧妙使用可以达到整体效果的简洁明朗,又能够完整体现出中国元素的特色。在层次上追求简洁是中国传统园林建筑的特色,因此为了能够与建筑结构相匹配,在园林景观设计中对于绿植的设计也将作为总体设计的一部分。在进行绿植设计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景观特点,尤其是与流水、假山等的相互呼应。

3.2空间布局的实施策略

在中国的园林景观设计中,最为优秀的就是呈现在眼前的园林景观像一幅画,人融入画中不突兀,园林景观就像是立体的画卷充满美感和艺术感。因此在园林景观的空间布局十分重要,就像是画画之前需要整体把握画面,这个布局将决定下一步的细节设计。一般是根据园林的游览顺序进行空间设计,就像是一个有跌宕起伏的故事,浏览的过程就将整个故事读完,让人在游园的过程中还体验了心灵的愉悦。另外园林景观的空间变换过程应该是十分隐蔽的过渡,不能十分生硬地进行风格的转变。

3.3景观层叠实施策略

园林中景观多种多样,但是统一在一起又体现着同一个主旨,如何合理布局这些景观的彼此位置十分重要,景观的合理布局可以达到彼此呼应衬托的效果,并且还能够充分吸引游览者的目光,能够不断被展现的景观所吸引,不会因为看到前几个景观就失去了游览的兴趣。可以通过漏景和框景来吸引游客的注意,激发游客的好奇心理。

4结论

通过本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因此在进行新中式园林的景观设计时应该给予传统文化中的经典元素,进行传承和创新应用,结合现代化建筑设计的特点,融入新时代背景下的时尚元素,这样就可以形成特色鲜明的新中式园林景观,在充分满足人们使用需求的同时,能够为城市增添一处十分传统又现代的景观,也能够发扬中国经典的传统文化精髓。

参考文献:

1刘美兰.新中式园林景观设计手法研究[J].中国园艺文摘,2022(1)

2闫宏伟.新中式园林景观设计手法分析[J].引文版:工程技术,2022(33)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浅析论文

一、国际法的诞生

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伴随着国家以及国家关系的诞生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进行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往来活动,其必然会产生国际关系,而国际关系包括着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法律关系等等诸多牵连。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政治关系是国家之间最活跃的关系。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以法律条约所规范的国家之间必须遵守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国际关系会受国家间通过不断协商而得出的这些原则、规则的制约。而一切凡是调整国际关系国家行为的这些原则、规则即可视为国际法,而国际法在本质上也可以看成被法律记载成条文形式的一系列国际关系。因此可以得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实质上,它们是由表及里的`关系。

二、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的作用

国际法是鉴别和判断国际主体在进行国际行为时,孰是孰非的重要衡量标准,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是任何参与国必须遵守的一项义务,不得随意反悔与否认其效力。国际法对一切自愿加入其条约规章的国家都具有普遍拘束力,是国家间进行基本交往所应遵循的底线,确立了最基本的权利义务规范。

三、国际法在实际处理国际关系时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

目前,全球的国际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际法来进行规范调整的,国际主体在进行国际行为时,要以国际法作为一切国家活动的基本准绳,要共同一起努力实现国际间关系的现代社会法制化进程,一切以国际法上条文所规定的规范内容来处理国际纠纷,随着这些年多国的不断努力,以在全球范围内绝大部分国家中达成了一致共识。然而,由于国际法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条文中,它在实际生活中,受到了源自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有内在因素,同时还包含了诸多外在客观困境,尤其是随着国际法这些年在实际中不断遭遇的各种新问题新麻烦的出现,使得国际法在面对现实问题时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当初规范本身所规定的不足,而更为可怕的是要面对着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挑衅和打击,进而形成了国际法在解决诸国纠纷的过程中所暴露出许多严重的不足。我们可以简单列举以下三点:首先,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政治和霸权主义侵扰下变得形同虚设。其次,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及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也被以上外在因素而变得无处发挥其作用。最后,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往往也是在弱肉强食的严峻国际环境下,变得更像是一场空谈。

四、关于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一些意见

关于怎样加强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如何建立公平公正的國际秩序,是国际上每个国家,甚至是个人所应思索的一个重要问题。国际社会是各个国家主体在进行国家活动所共同营造的一个舞台,这是国际法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条件,如果没有良好的国际社会这个稳定平台,国际间又会变得一团混乱,弱肉强食。而相反,如果国际关系是平等互利,欣欣向荣的,则国际法在这样良性的国际环境中就会焕发勃勃生机。

首先,应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努力共同构建文明和谐世界是我们现阶段最应发展的方向。国际关系民主化,是从强权型国际关系向的民主型国际关系转化的过程。其精神是反对强权政治,转向由世界各国以平等协商,友善共存的方式,携手一起处理国际间问题,共同治理世界事务,这符合当今社会国际关系的主流声音,是构建和谐世界关键前提。一旦离开了国际关系民主化,全球化就将步入歧途,良性的国际关系将会被破坏的面目全非,进而公正友善的国际新秩序就无从建立。而国际法失去了最基本的土壤,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而不复存在。所以,我们要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的进程。

其次,坚持互利合作,实现共同繁荣,为世界经济增长营造健康有序,稳定高效的金融环境;为世界经济增长营造安全、清洁的能源环境;保障人权,实现男女平等,加强公共卫生建设,使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发达国家有责任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目标,使发展中国家在其中获得更多的参与权和利益,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相互制衡中促使国际社会不断走向民主化和法制化,促进世界协调发展,以免造成更大贫富差距。

最后,强化联合国作用,充分发挥其带头作用。联合国是全世界规模最大的一个国际组织,由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共同组成,代表着各国的绝大多数成员共同的意志,是国际社会舆论导向集中体现的地方。联合国大会所做的诸多决议,具有极其巨大的政治影响和权威性,对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安理会的决议对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其中也包含了武力在内的军事行动。这是其他国际组织所绝无仅有的一项权利。因此,其对国际法权威性的构建,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一步。

浅析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和外延论文

一、国际法渊源内涵的分歧

对于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即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派别。

( 一) 单一内涵学派

大部分学者认为,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是单一的,其中主要流派有三个。其一,起源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的起源地。例如王铁崖教授认为: “法律渊源是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其二,形式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就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得以显现的表现形式。例如苏联学者伊格纳钦科和奥斯塔频科认为: “国际法的渊源乃是协调国家意志的形式,是在互相接受的基础上把国家( 以及其他主体) 达成的协议固定下来的形式。”其三,程序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的造法程序。例如周鲠生教授认为: 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 二) 复合内涵学派

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法渊源可以有多重内涵,其中最主要的流派是主张国际法渊源为“实质渊源+ 形式渊源”。例如李浩培教授认为: “国际法渊源,正如国内法渊源一样,主要区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两类。国际法的实质渊源指国际法规则产生过程中影响这种规则的内容的一些因素,如法律意识、正义观念、连带关系、国际互赖、社会舆论、阶级关系,等。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由以产生或出现的一些外部形式或程序,如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詹宁斯、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也持类似观点。除上述观点外,复合内涵学派中还有一些其他意见。例如梁西教授认为: 对国际法渊源的多种解释中,一种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另一种是指国际法渊源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两者各有侧重,可以兼采其长。

二、国际法的形式独立于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学作为法学的.具体分支,其许多概念和理论植根于法理学,渊源问题也是如此。对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之所以众说纷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理学作为法学基础学科,自己也没有在“法的渊源”问题上达成一致。翻阅中外法理学著作,对“法的渊源”的解释同样是五花八门。由此,凯尔森不禁感慨: 法的渊源是个被学界搞得“极端模糊不明”且赋予其种种涵义的概念。博登海默也说: “法的渊源这个术语迄今尚未在英美法理学中获得一致的涵义。法理学的研究滞后拖累了国际法对自身部门法渊源的探究。从法理学角度考察,笔者认为,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很多学者要么把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等同起来,要么认为法的渊源已经包含法的形式,可事实上两者不但互不等同,而且相互独立。

( 一)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法的渊源不等同于法的形式

在法理学上提出需要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区分的观点,最早可追溯至克拉克在1883 年出版的《实用法理学》一书。一些国外学者的著作,如高柳贤三的《英美法源理论》、庞德的《法学肄言》等,也都有某些类似的意思。在我国,明确提出需要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区分的代表人物是周旺生教授。他认为:“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有密切关联,但它不是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有可能被选择和提炼为法,或有可能形成为法,对法而言,它是一个可能性的概念; 而法的形式则是已然的法所采取的表现形式,它表明不同的法具有各自不同的效力等级,对法的渊源而言,法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法的渊源发展的结果。”国内其他学者也有类似观点。例如王勇飞先生也认为: “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是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形式说将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人为地画上等号,显然是一厢情愿的。

三、国际法形式的内涵界定

既然法的形式独立于法的渊源,那么在界定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时,就必须首先剥离国际法的形式。那么国际法的形式又如何界定呢?首先,按照法理学的一般观点,法是由三大要素组成的,即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这三大要素的组合就构成了法的形式。国际法也不例外。其次,国内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的。但由于世界上不存在“超国家”机构,因此,国际法只能由国际社会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再次,国际法的形式具有一定约束力。法的本质特征之一无疑是具有约束力,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法。国际法也是如此。但笔者想强调的是,国际法形式所具备的只是“一定”的约束力,也就是说:

( 1) 并非只有全部国际法主体都遵守的法律规范才是国际法的形式。例如国际条约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两种。有人认为只有造法性条约才是国际法的形式,契约性条约由于约束不了第三国,所以不是国际法的形式。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对的。因为特定的法的形式所约束的对象是有限的,但是这种有限性并不妨碍它作为法的形式的根本属性。例如上海的地方立法一般无法约束北京市民,但这并不影响它是法的形式这一属性。国内法况且如此,我们就没有理由去苛求国际法的所有形式都必须具有普遍的、绝对的约束力。

( 2) 国际法的形式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主体在违反国际法后必须实际得到惩罚。“约束力”是一个“应然”概念,“制裁”是一个“实然”概念,“有约束力”不等于“制裁”,“不制裁”并不等于“没有约束力”,更不能说“不是法”。而且正如李浩培先生所说: “各国遵守国际法的事例,较之违反国际法的事例,在数量上要大得多。实际上,遵守国际法是原则,违反国际法是例外。”即使是国内法也很难做到完全的“违法必究”。综上分析,国际法的形式是指由国际社会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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