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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业主经典语录汇编80条

日期:2023年07月23日 分类:经典语录

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总结

20xx年,小区业委会在各级部门的关心下,在明湖社区和兴隆居委会的指导下,在全体业主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获得长足发展,现将20xx年工作情况向全体业主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财务管理。全年收入及捐赠合计119万元,其中:

1、清理追缴电梯广告费及各通讯公司在小区安置设备租金及电费约10万元。

2、A801业主捐款5万元,A1702业主捐款2万元,其他业主捐赠门窗建材、地砖、花肥等物质折价约1万余元。

3、业委会财务信息通过互联网披露,供各相关部门及业主公开查询。

二)、小区烂尾工程改造

1、围墙绿化。完成C栋框架层及运动场的围墙和绿化工程约2022平方米。

2、小广场改造。完成A栋楼前小广场改造,清理出消防登高面,铺设沥青约1700平方米。

3、门卫室改造。重建40平方米的`门卫室,改善了设施。

4、垃圾房改造。清理垃圾房,用砖砌封闭了当街的通道,安装了电动卷帘门,增加了美化程度和安全管理。

5、小区门头改造。吸引2位业主分别捐赠5万元和2万元资金,二次改造了大理石门头,提升了小区环境品质。

三)、小区发展

1、更换电梯维保公司。聘请六盘水排名前几位的“三洋电梯服务公司”负责小区电梯维保,降低了故障发生率。

2、建设小区微型消防站,购买安装5套消防柜,并给小区每个楼层都配备了灭火器,提升应对消防隐患的能力。

3、维修C栋走廊栏杆约160平方米,消除了安全隐患。

4、改造车闸系统。用车牌自动识别系统改造了停车场管理系统,方便业主。

5、改造门禁系统。原门禁系统年久失修,已无法正常使用,业委会投入资金升级成人脸识别门禁,并为以后与公安部门的大数据系统对接预留了接口,提升了安全性。

6、依法维权,为小区挽回约323万元公共资产损失。C栋框架层被长信房开违规备案,以323万元的价格卖给叫XX的人,业委会经过一审和二审两次出庭,取得胜诉,为全体业主挽回约323万元公共资产损失。

7、依法向原物业公司追缴水电费43000元。业委会在依法自治管理小区物业时,垫付了水电费4万余元,经司法途径追缴,原物业公司和实际管理人主动申请法庭调解,自愿还款,当庭缴付23000元,剩余的一年内还清。

二、存在问题

1、消防隐患和烂尾楼善后事宜。XX小区是烂尾楼,长信房开的实际控制人袁加万在法庭上自诉,长信房开已事实破产,他只想拿回他的钱。所以小区烂尾楼只有靠全体业主自力更生,自己想办法解决了。而消防验收是和烂尾楼捆绑在一起的,目前业委会是先保证应急处置,购买灭火器,应对突发的消防意外情况。

2、房产证。这是全体业主最关心的问题,原因在第一条已经讲过了,下一步业委会将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积极开展小区建设,先把小区打造成和谐宜居的美好家园,让全体业主幸福快乐的生活;第二步是组织对全体业主的调研,了解大家的真实想法,积极向各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早日解决。

三、下步工作计划

1、继续完成烂尾小区改造工程。完成运动场、业主活动中心和停车场环境、各单元楼入户大厅的环境美化。

2、开展小区文化建设,打造文明小区。

3、继续开展烂尾楼善后处理,推动房产证办理工作。

小区业主委员会2022年工作总结

20xx年对宝翔景苑业主来说是不平凡一年,经历种种是非磨难,顶着来自业主本单位及方方面面的压力,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经受了严峻的考验。

一、电力配套有了重大进展

20xx年6月在业主委员会的投诉下,开发企业首先解决了二期电力配套,然而一期没得到落实。业主委员会召开了业主代表会,会议决定起诉一期电力配套问题。

1、诉讼费

自20xx年6月起,经全体业主代表表决一致同意起诉电力配套问题,依《宝翔景苑业主公约》六十五条规定,“由全体业主按居住面积大小分摊”,同意按每平方米0.3元收取诉讼等相关费用。(费用使用情况案子结束后公布)

2、由诉讼转向投诉

20xx年6月本地有律师,愿为业主代理诉讼,可后来由于种种压力提出退出。20xx年9月经人介绍找到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该所提出律师费以最大优惠至10万元,诉讼费8.6万。在这山穷水尽情况下,找到了国家电监会。

3、“三方”会谈取得成果

20xx年11月,在业主委员会强大的投诉压力下,电力公司、开发企业、业主会三方会谈达成共识:电力公司负责楼房外围设备设施改造,材料能利用的尽量用上,不能用的或是不足的由开发企业补充;开发企业负责楼内改造,所需电表由公司供给,供给价格成本价160元/块;业主不负责任何费用。

4、限期改造

虽然有三方会谈的共识,后当事人双方后来并没签订协议,开发企业主动先行进行了楼内改造(已将地下室墙刨沟)但电力公司方面却无动作。就此业主委员会天天向华北电监局多次追诉。20xx年6月1日华北监管局打来电话,向业主通报了限期改造时间,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为电力公司改造时间,20xx年9月16日抄表到户。

5、一波三折

虽然电力公司向华北电监局承诺限期改造,但并没身体力行,一拖再拖,在这期间华北电监局主管本案的人员被调走,华北电监局不再坚持限期改造的决定,在此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决定向国家电监会主席尤权投诉华北电监局。在国家电监会的干预下20xx年11月10日电力公司完成了外围电力改造。

6、由于电表的问题没有实现抄表到户

电力公司当初与开发企业有协议(此协议违法),所以改造时吃了大亏。本次改造开发企业花了三十多万,加上原来的投入也不足一百万元。20xx年电力配套标准83元/米,20xx年电力配套费标准105元/米。宝翔景苑一期29500平方米,开发企业省钱一百五十万至二百万。后来宝坻电力公司不再承诺160元一块电表价格,要开发企业出资760元每块,电力公司也就是想要业主出这个钱。

7、向国家电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20xx年10月9日华北电监局答复业主会,不承认限期改造,同时行政不作为,致使业主电表问题得不到解决,目前已进入法律程序。

虽然我们没有看到电力配套给带来的实惠,但这是实实在在的近两百万元利益所得啊,我们应继续努力彻底实现抄表到户,用上放心电。

二、两期路面高度问题的行政诉讼

20xx年6月有业主发现了一、二期标高不同,业主委员会及时与开发企业协调,同时向宝坻区规划局投诉。然而有关方面采取了欺骗等手段继续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20xx年7月业主会代表会议决定向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区规划局行政不作为。

一是请本地律师无人敢代理,二是律师费业主委员会也不好收集,有些业主不理解,不支持。人们说民告官难于上青天,就是真是如此我们也要试一试,我们要维权到底。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作为原告的负责人和代理人出庭。在强大的法律支持和大量的材料证明下,被告败下阵来。

20xx年11月由宝坻法庭出面提出庭外调解,现在正等待有关方面与业主会签订协议,及相应的保障措施落实,然后再考虑撤诉的问题。

三、物业服务用房正在建设中

依照法律规定,物业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房屋建设总面积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四建设物业服务用房,而开发企业在前期并没有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业主委员会投诉下天津房管局将目前一期底商7号11号作为临时物业用房抵押。经业主会经与开发企业、区房管局、区规划局协调目前已正在施工建设中,建设中的物业服务用房坐落在与广场西面相对的三层楼,面积390平方米。

四、业主维修基金得到进一步落实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20xx年1月1日以前购房的业主,维修基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费的2%缴维修基金,20xx年1月1日以后购房业主,维修基金由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按房价的1%缴存维修基金。20xx年已有25户03年以前业主维修基金追回,余下的目前天津市房管局正在追缴中。

五、业主自治实用高效已显现

物业公司早在20xx年春节前就曾提出退出物业项目,20xx年8月20日物业公司正式提出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在这种情况下经投票表决(不在小区的电话能联系)有2/3以上业主同意实行自治管理。

20xx年11月1日自治会正式接管物业,当是时正赶上电力公司施工,但主要路灯灭了几个月,给业主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自治会接管当天主要路灯亮了;自从入住地下室没有人打扫过,业主自治每两周打扫一遍,原只有一个门卫值班,现在每天有两个门卫值班,昼夜有人巡查。楼道若清扫不干净,只要反映到自管会马上就能解决。业主晚上九点打来电话说下水道堵了,自管会连夜输通。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修建了存车处,新购置了垃圾桶。这在过去是不可能的事。

自管就是业主自己管,自管会是受业主会委托(1/2以上业主同意)管理小区日常事物,结余和亏损(由于部分业主不交费)是全体业主的,每季度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有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自管会成员不会占有。

为了更好地为方便自我**管理,现在业主委员会已在新浪网开通了博客,希望业主登录发表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小结:一年来业主委员会严格执行业主会的决议,顶着压力忠实为业主服务,业主委员会成员现在没有任何报酬(过去也没有),却牺牲了个人的大量休息时间,风里来雨里去,伤神伤力伤财,忍辱负重,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使我们的小区增值,使宝翔景苑小区更加美好。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供大家参考。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________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________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不是委员或业主。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用费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但此规定不适用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十七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十五人。

第十八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依据法律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由__________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办公用房由__________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欢迎来到CN人才网,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是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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